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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
对于陕西省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家属可享有以下几项待遇:
1、丧葬费
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08]171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013年9月30日以前死亡的,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2号)规定:农村人口遗属为:330元/月,非农业人口遗属为385元/月。
2013年9月30日以后死亡的,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规定:农村人口遗属为:300元/月,非农业人口遗属为350元/月。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
从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规定: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综上,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时,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及一次性抚恤金。